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
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领导责任第五条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安全防范设施未按规定购置、配备,或已损坏、过期或产品不合格,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九条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第十条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