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治理制度篇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马峡镇文化市场监管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治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泼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马峡镇镇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运营、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恪守本条例。第三条文化市场治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效劳、为社会主义效劳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鼓舞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运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鼓吹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运营活动。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开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打算并组织施行。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运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以下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运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运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运营活动。第二章治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治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运营活动的监视治理。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运营活动的监视治理;新闻出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运营活动的监视治理;广播电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买卖的监视治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视执行有关文化市场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运营工程;(四)检查、处理违背文化市场治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运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视治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运营资历,进展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运营行为。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讯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治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施行。第九条文化市场治理实行属地治理与分级、分部门治理相结合的原那么。*市文化市场治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治理工作。县(市)区的文化市场治理部门按治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治理工作。第十条文化市场的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许可证制度。在获得《文化市场运营许可证》、《消防平安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运营工程的创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创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运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运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文化市场治理人员施行监视、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施行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第三章运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运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视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回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进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第十四条运营者对文化市场治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运营者应当守法运营,接受执法部门监视、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六条运营者必须恪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效劳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鼓吹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