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精选5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XX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