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方法《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当事人进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本方法交纳诉讼费用。本方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犯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展诉讼,适用本方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异对待的,按照对等原那么处理。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方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以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讯监视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讯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强迫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迫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本钱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那么,决定由当事人直截了当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恳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损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