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制度****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15日第1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的提案;(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的对外融资、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五)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第1页共6页(十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议;(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