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讯规划工作治理方法信息通讯规划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讯业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治理,促进信息通讯业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的适用对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以下统称各省通讯治理局),根底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从事信息通讯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科研机构等。第三条本方法中规划包括全国行业开展五年规划、地点行业开展五年规划、企业开展五年规划及企业三年滚动规划(以下分别简称行业规划、地点规划、企业五年规划及企业滚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通讯治理局和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治理和企业开展的需要编制信息通讯规划。治理、编制和施行信息通讯规划,应遵守本方法。第四条信息通讯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通讯治理局分别负责全国行业规划与各省地点规划的编制、审查、施行,各企业总部(集团)及其下属省级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群)负责本级企业规划的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通讯治理局和各企业规划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视。各省通讯治理局对当地企业规划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视。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五条行业规划行业规划是按照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今后五年全国范围内信息通讯行业开展环境、开展趋势、开展目的、开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展的描绘,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行业规划是指导行业开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行业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上一个全国行业五年规划的开展回忆与存在的征询题,今后五年的开展情势,今后五年全国信息通讯业的指导思想与开展目的,今后五年全国信息通讯业开展重点、主要任务和严峻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第六条地点规划地点规划是按照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今后五年本省范围内信息通讯行业开展环境、开展趋势、开展目的、开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展的描绘,是引导省内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地点规划是指导地点行业开展的中长期规划各省通讯治理局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划紧密衔接,充分考虑地点开展的详细情况。第七条企业规划企业五年规划是对今后五年企业的开展目的、开展重点、施行步骤和运营措施等内容的描绘,是企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五年规划是指导企业开展的中长期规划,企业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行业规划保持一致。企业滚动规划是企业在五年规划根底上,按照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情况,按照近细远粗的原那么编制的施行性规划,每年编制一次,规划期一般为三年。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行业规划工作程序(一)预研阶段。在上一个国家五年规划的第4年开始规划预研工作,主要包括:提出下一阶段规划需要处理的重点征询题,部署预研课题。(二)编制阶段。在上一个国家五年规划的第5年开始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确定编制机构人员,研究确定规划框架思路编制,选聘规划编制征询专家组;按照预研课题成果,有针对性开展深化调研,编写规划初稿。(三)发布阶段。在本行业规划的第1年开展规划发布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按部工作流程审定后正式发布;规划发布后,组织开展规划解读宣贯工作。(四)施行阶段。本行业规划发布后至规划期末开展规划施行,并在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中期评估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规划目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规划施行中的经历和征询题,规划改良建议等。第九条地点规划工作程序地点规划工作可以参考行业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并与其进度保持根本同步。地点规划在省内审定后应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地点规划发布程序由各省通讯治理局按照当地情况确定。第十条企业规划工作程序企业规划工作程序由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五年规划可参考行业规划工作程序各企业五年规划应在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经内部审定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根底电信企业滚动规划每年经内部审定后报送工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