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因登记制度关于开展居民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的通告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XX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东卫疾控字〔2011〕21号)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死亡的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能办理注销户口和殡葬火化手续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死亡登记对象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办理程序(一)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1
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
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死者身份证(户口薄)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盖章,然后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我市所辖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