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篇一: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施行,保障和监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分内部监视制度,保证依法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分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严重妨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严重、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