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和其他资金。第三条公司至少应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严格有效。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第七条公司应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公司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性质严重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复核人应将资金支付申请退回审批人或申请人,并拒绝支付,性质严重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0,000元。会计期末,一般情况下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4,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条公司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一条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二条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