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治理条例篇一: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细那么20140701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督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物业效劳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专业治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治理的权利,倡导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鼓舞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构成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照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理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的详细施行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第六条本细那么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