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讯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从办理案件的角度,个人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对律师辩护阻碍最为明显
一、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应考虑通过速裁程序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以后速裁案件可能越来越多,辩护工作必须从庭中辩护前移至庭前辩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设一节速裁程序“,目的在于关于社会危害性不严峻的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可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三:一、基层法院管辖;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疑心);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更加注重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要求明确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
也确实是说今后检察院必须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没有例外
另外,按照《决定》21条的规定,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查责任、违犯被告人意愿、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审理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阻碍公正审讯的情形以外,法院应当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鉴于此,辩护人应当按照《决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