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法院对财产保全进行复议的申请书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XX市XX县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联系方式
13567615676因诉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日下发了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依据
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XX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XX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
但因《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了(2014)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第1页共7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年月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