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承担任何责任
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中国股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是一个“圈钱”的场所,并未起到对上市公司的监控作用和优胜劣汰作用
国有企业的“软约束”和政府的“父爱主义”在股市中进一步表现和显露出来
5、资本市场监管不力——关于资本市场的规则缺陷问题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规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问题
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和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在我国,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所走过的10年路程正是旧体制的裂变过程和新体制分娩的阵痛过程,也是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文化从抵触、漠视到认同和了解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规则,也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也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实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节资本市场运行需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和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
以《公司法》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
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从1994年7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
在制定《公司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正式确立,资本、资本市场和资本机制等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股票、股票市场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并不清晰,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公司法》,实际上是各种意志和意见“磨合”的结果,带有较深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