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X县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