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生产作业场所。2.引用标准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列》(国务院第352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27号令)3.职责3.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3各部门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4.工作要求4.1各部门应当加强所辖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4.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对本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4.3公司办公室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员工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4.4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4.5各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将本部门所辖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由公司办公室每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6涉及到新、改、扩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7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8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9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项目负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0公司给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保养。各部门注意收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传递至公司办公室。4.11公司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4.12各部门应对所管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13公司办公室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年限妥善保存。4.14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所需费用纳入安全生产费用。4.15各作业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公司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由公司组织人员积极救治,必要时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救治。4.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4.17公司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4.18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和有关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