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催办没有《婚育证明》的人员补交证明
(二)及时登记和采集流入、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并分类造册建挡,及时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变更情况,逐月按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每年开展一次女性流动人口普查工作并向镇(管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送普查基础信息;平时每月向镇(管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变更信息
(四)协助镇(管委会)与用工单位、出租房主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镇(管委会)干部开展计划生育巡查
(五)协助镇(管委会)组织实施对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对象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落实和查处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第二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