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全省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消防条例》、《XX省公益林管理办法》、《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林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
村(社区)委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同时做好本村区域内的兼职护林工作
第二章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第四条护林员职责:(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护林员权利:(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第1页共5页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护林员的配备第六条管护责任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