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制度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阶段,有的企业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或拒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也可算是加班工资)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下面我就这些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谈点自己粗浅的认识:一、形成原因(一)“有恃无恐”有的企业认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居高不下,劳动岗位成为“稀缺资源”,量定职工因担心被安排下岗,不敢拿“饭碗”去搏加班工资
(二)心存侥幸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企业认为只要不主动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认为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对职工没有主动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及要求计发加班工资的,就认为是职工主动放弃该权利,而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有的企业还认为职工若依法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应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若职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从而可以节约工资支出
(三)不按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