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代会程序乡镇人代会程序地点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这一条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不是只能举行一次,而是必须举行一次以上,不能一次都不举行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和以往的惯例,如今正是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期
同时,由于去年全县进展了乡镇领导班子穿插任职的改革,这一改革的成果也需要在今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予以确认
因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当前的主要工作确实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从我们以往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得都比拟标准,但也有少数乡镇因种种缘故,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有一些不非常标准的地点,甚至有违法的地点
为了进一步标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确保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合法、有序地进展,现综合地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和我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践中构成的惯例,提供一个标准性的程序,供各乡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参考
一、会议开幕前的预备工作(一)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大会有关事宜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有:1、确定大会开幕及代表报到的日期和地点(会期一般为一天,能够多于一天,最好是一天半,但不能少于一天)
2、研究拟定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3、研究拟定代表资历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乡镇在召开人代会的时候,模拟县人代会的做法,只拟定了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而没有拟定代表资历审查委员会
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由于县人代会之因而没有代表资历审查委员会名单,是由于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有一个代表资历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历审查工作
乡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假如没有代表资历审查委员会,那么无法向大会报告闭会期间代表的变动情况,也无人审查代表的变动是否合法
4、研究大会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