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枉法仲裁案例本公司香港☆☆数码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因与四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我们于2008年7月8日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司的申请受理了本案,案件编号为G2000××××
于2008年9月8日组成了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5月5日作出了裁决,裁决书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的裁决
然而,当我们收到裁决书后,结果令人非常意外,裁决完全是歪曲事实的偏帮一方,结果令人不能容忍和接受
一.案件的叙述2007年6月,香港电讯管理局(OFTA)局长决定采用国家制式作为香港数码地面电视服务的发送制式
随后,电讯局长就数码地面电视接收器(以下简称机顶盒)发出HKTA1108-数码地面接收器的最低技术规格的技术规格,以方便生产商在本地市场提供有关产品
在香港公布了机顶盒的技术规格后,我司即与内地的多家机顶盒生产企业进行了联系
通过多方了解,最后选中了四川公司作为机顶盒的供应商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包括我们前去四川公司参观,四川公司派人到我公司洽谈合同,我们分别在2007年12月12日和2007年12月27日和四川公司签订了编号020和160两份买卖合同,由四川公司供应香港公司1000型机顶盒700台和2000型机顶盒2000台
020合同的履行情况2007年12月12日,香港公司与四川公司签订020号买卖合同,约定:四川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售1000型机顶盒700台,每台单价125美元,总价87500美元
另外将会按合同数量的1%配给相同产品予香港公司作为产品出厂故障机(又称备机)的更换
合计为707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