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
由各片(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户推选1名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