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XX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1
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
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