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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a02时政要闻》2011年8月14日星期日新闻事件:《最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州日报》:简单来说,主要是两条: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办公室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
毋庸讳言,这样的办公室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婚姻中,女性总是投入更大的一方,要婚房,只不过希图一种看得见的保障,一笔有风险交易发生前的保证金
而贫富差距拉大,使很多适婚男性沦为赤贫,也剥夺了很多女性从适龄男性身上寻求这种保障的机会,不得不放弃尊严,去争当二奶;现在,在剩余的适婚男性中进行选择,结婚成家,这样一个普通女性稍微美好的婚姻理想——一个有离婚保证金的婚姻,最高法竟然也要用法击碎
这次条例修改是婚姻法上的一大进步,除了父母为子女买房那条是首次提出,其他的规定其实在司法执行中都是那样执行的,这次只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
但也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没有涉及,比如婚外情的取证、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有家庭暴力发生以后的人身保护令
目前在全国,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受害方只能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到医院检查拿报告,离婚时提起诉讼才有用,但是如果不离婚的话,即使被打了,受害方也不能跟施暴方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