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部队组干部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
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1
诫勉谈话;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
责令公开道歉;5
通报批评;6
调整工作岗位;7
停职检查;8
劝其引咎辞职;9
责令辞职;10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