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全面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见附件1、附件2)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所在地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附件3)、城市二次供水单位(附件4)及学校饮用水卫生(附件5)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饮用水感官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学校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巡访(附件6),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开展巡访(附件7),发现违法行医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