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黔西南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XX县区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1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