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XX县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