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一、分类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
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
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
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
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
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
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
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