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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ۥ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精选 VIP免费

药品安ۥ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精选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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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平安信息化治理暂行规定推进药品运营企业信息化建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平安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监治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药品运营企业提高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运营企业质量治理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应用,施行实时监控,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等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全县药品运营企业实行信息化治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药品运营企业计算机治理系统建立全县所有药品运营企业均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实现药品购销存信息化治理,保证药质量量可控可追溯。计算机设备和治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独立的计算机治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运营和质量操纵的全过程,保证药品购、销、存数量保持一致;能全面记录企业运营治理及施行《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对药品运营各环节的要求。2、应装备能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消费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设备,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均应向购药者出具销售凭证。同时,应在店堂醒目处告示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使广大群众明白药品销售凭证开具有效凭证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平安。3、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平安性。(1)计算机系统本身平安,主要包括利用防毒、防火等软、硬件设备保障系统本身不易受破坏和干扰,保证其正常运转;同时,定期做好备份。(2)计算机系统使用平安,主要包括系统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分配应符合要求,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进展权限的分配,不会出现非本岗位的操作功能。4、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能随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查询、复制。二、药品运营企业在线远程监管系统建立1、应在营业场所内指定一台固定,报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确保通讯畅通,并保证在岗人员能随时接听来电。2、以企业身份申请注册帐号,参加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指定的群(群号202038542),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治理,可委托药店从业人员操作,确保不因从业人员变动而阻碍正常登录使用;设置为自动登陆,在营业期间保持处于正常在线状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发群内发布的各项通知、公告等信息。3、装备网络视频设备,确保药品监管部门在巡查药师是否在岗等情况时能正常启用。4、所有购进品种应及时上传至浙江省药品信誉信息系统,并保证品种信息完好、精确、真实,为药品监管部门实行购进品种在线监管提供条件。5、具备能与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实时监控的数据接口,为药品监管部门对购销品种和温湿度在线监管提供条件。三、其它规定事项1、药品运营企业驻店药师需要请假或调整在岗排班表的,应提早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2、药品运营企业在施行药品平安信息化体系建立的表现情况与将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关于本规定的各事项履行不到位,尤其是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及时输入电脑台帐、运营品种不及时上传至省局信誉系统、不同步开具销售凭证的,将加大日常监视检查深度和频次,强化监视抽样的力度,降低信誉等级,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并予以实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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