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法律的缺乏之处篇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乏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缺乏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通过一次修正
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通过几年的施行,该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特别强大的作用,甚至有超过《劳动法》的地位之嫌
然而再优良的一部法律,都会有本身的缺乏之处,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这些缺乏之处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展一定的修正,以使其更好地效劳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开展
接下来,笔者将会对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缺乏之处,一一作出阐述
一、企业用工治理方面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治理权的表达,按理说,只要该制度中的内容合理、合法且不违犯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那么企业可以按照本身运营治理方式去制定符合其意愿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其更好的运营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正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也确实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成为了该规章制度能否被用作裁判按照的重要要素之一
也正由于此,特别多企业在用工治理方面一定程度的处于了不利地位
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首先使众多站在不同立场的员工与企业治理者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去达成共同的观点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而规章制度也不可能不断不停的修正;再次企业作为用工治理者,自负盈亏,理应按照本身的运营需求进展自主用工治理,而“民主”程序致使企业无法充分行使其用工治理权,对其运营治理造成了诸多不便
同时,由于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