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松山總醫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第一條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目的國軍松山總醫院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三條定義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四條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全體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適用本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作業要點」
本要點對於在本院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第五條防治責任本院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本院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本院員工執行業務時,為保障自身權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配戴員工識別證
二、門診診間、各檢查室及治療室應注意病患隱私權,為病患檢查身體時,應同時有2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並避免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