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篇一: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考虑及建议【摘要】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经济生活中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本法已越来越不习惯现代市场开展的需要,不能特别好地维护和完善我国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本文针对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步暴露出来的咨询题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考虑及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咨询题;建议一、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所暴露的咨询题(一)《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运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运营或者营利性效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别显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运营者”
如此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习惯现实的需要
如该法第十条是对进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运营者
但在实际中,而有时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运营者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欠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照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
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而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