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350号),现就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
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
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
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
5%-2%收取
(三)权证代(办)理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300-4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