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必丰,,效劳行政的法治思维篇一:论行政担保(叶必丰周佑勇)论行政担保一、行政担保的理论依照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行政治理也是一种法制化的治理。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法制有不同的特点,并有相应的行政法制度。在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理论上强调的是“斗争哲学”。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就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建立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上既强调权力与服从的统治关系和行政行为的权力、强迫、单方面意思表示等法律属性,又强调“无法律即无行政”以防止行政走向君主专制。但在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统治得到了稳固,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统治阶段,在理论上强调的是“合作哲学”,即变性恶为性善,变对立为合作,变消极为积极,变机械为机动。在法制上,变分权制衡为分工合作,变重法治的方式为重法治的目的;在行政法上,也就强调效劳与合作关系和行政行为所要到达的目的。他们认为,行政行为不再是一种消极防备行为而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积极效劳,但公众对这种效劳也必须予以积极地配合与合作。因而资本主义国家借鉴民法上的契约原理,建立起行政合同制度;要求只要能实现行政目的,都应当以行政合同来代替单方面的、强迫性的行政行为。如此,本属民法领域中用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制度,也被运用于行政治理,以保证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从而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合同制度。我们认为,行政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根底和调整对象的法。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服从公共利益,即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因而,行政行为具有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谨力和执行力,行政主体完全能够强迫要求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但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又具有一致性,公共利益最终都要分配给相对人享受。在公有制社会里,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更加明显和突出。这就要求国家充分尊重公众的个人利益,加强分配的公正性和行政的民主性,从而提高公众对行政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从行政法学上看,尽管行政主体能够通过行政强迫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直截了当实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一样的状态,但在维护行政法制严肃性的同时,应尽可能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因而,行政法治和行政民主要求我们必须建立既能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又能充分尊重个人利益,既能维护行政法制严肃性又能加强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制度。我们认为,行政担保确实是其中之一。行政担保突出表达了行政法的精神,既能维护行政法制的尊严,又能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担保是相对人对公共利益表示尊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一种承诺。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之因而信任并接受相对人的这种承诺,并非完全基于本身的主观推断和梦想,而是具有客观根底的。这个客观根底确实是相对人所提供的保证人、保证金和抵押物等。相对人违犯本人的承诺将会带来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担保的存在,相对人一般不致违犯本人的承诺,即便违犯本人的承诺也不致损害公共利益。同时,行政担保也是行政主体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是行政行为具有可接受性的详细表达。它既能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要求,防止对相对人个人利益的不必要损害,又能使相对人主动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和积极配合行政主体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目的。总之,行政担保是一种具有广泛和重要应用价值的行政法制度,但它的建立和完善应表达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精神。二、行政担保的性质行政担保的性质,是指行政担保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我们认为,?行政担保本质上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同意相对人以一定方式保证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担保和行政行为相比,行政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行政担保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担保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尽管并不纯粹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但表达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同时,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最终将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也确实是说,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承诺,是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