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能作为保证人吗?征询:2012年某塑胶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我们农村信誉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由某私立医院对此提供担保。现在贷款到期,塑胶企业不断没有归还贷款。由于这家私立医院是营利性股份制企业,我们认为它符合担保人的主体资历,应当可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我们信誉社就想把企业和医院一并起诉到法院,不明白如此做是否可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这家私立医院尽管在为塑胶企业提供担保时为股份制企业,带有营利性,但是其客观上起到的却是救死扶伤的作用,按照上述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得为担保人时,并不区分公立或是私立,因此你们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你们信誉社与该私立医院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示一下,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同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得到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