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责任主体理念主体一词在不同的场合含义不尽相同
作为一个法律范畴,主体是指一定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同类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
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时,首先规定主体资格或主体地位,明确主体赖以活动的静态出发点
消防安全由于内蕴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其法律关系包含国家干预、政府组织、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督、单位或公民自负其责、社会组织协调、服务等各方面的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色彩
上述各主体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应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某一法律关系,并承担其权利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理解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时不能一概而论
如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是消防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但并不意味其是当然的一切消防安全关系的责任主体,承受其责任之不能承受之重
就某一具体单位而言,对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劳动力等资源,单位本应有保持完好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其自身管理的内在组成部分,理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其责
因此,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此处之责任,应作广议理解,既包含履行义务之积极责任,也包含不属行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的消防责任
其实,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确立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市场运行中仅起次要作用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中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负其责是显而易见的结果
为什么还有必要在61号令中重点强调并以树立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为头等理念,并将该理念贯穿于整部规章的条文设计
究其认识根源,全能国家的政治观与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貌似容易的责任主体意识的形成
所谓全能国家的理论,就是将国家的行为描绘为天然合理,并认为国家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每一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