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研报告一、现行消费税的背景及税基确定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在新的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对商品销售征税,但增值税是具有中性特征的一般商品税,而消费税是具有非中性特征的选择性商品税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关系上,增值税对全部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消费税选择部分商品征收,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基础上的二次课征,体现税收的调节职能
这一制度选择的现实背景是:94年税制改革前对一些消费品征收较高税率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其目的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通过制定高税率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同时对少数消费品征收高税,还体现“寓禁于征”的思想
现行消费税从收入上看只是原产品税增值税部分收入的转换,在普遍推行增值税,按同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一些商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
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调整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对税负大幅度降低的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使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基本上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
消费税确定五类十一种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一是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三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五是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现行消费税采取三种征税办法
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
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如啤酒、汽油、柴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的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如金银首饰、化妆品、小汽车等;对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种,为中央财政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第1页共9页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