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论诉讼中的抵销内容提要:本文对诉讼中的抵销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诉讼中的抵销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抵销抗辩并非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时,抵销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督促程序中应当允许以抵销抗辩为由提出支付令异议,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允许主张抵销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张抵销者应当就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抵销抗辩应后于其他抗辩的审理;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应产生既判力
关键词:诉讼抵销程序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上,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依法得以其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制度
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主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
所谓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所谓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①]抵销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一方面,它可以免去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公平简捷的清偿方法;另一方面,它具有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
因此,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具体而言,该法在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