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稿《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将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小孩、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小孩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小孩明白得尊重和蔼待生命,明白得恪守规则和秩序,明白得对本人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责无旁贷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别群体,特别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拟脆弱,更容易遭到外界的引诱和外界的进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依然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缘故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注重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互相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芒与丑恶交错在一起,妨碍着每一个人,尚未构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妨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纳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小孩心中。如何效劳青青年、保护青青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展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怀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别人进展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小孩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小孩做的事不随本人意,或因小孩有病、呆傻而虐待小孩,使小孩的身心都遭到严峻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本人的欢乐,把未成年的小孩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小孩在外漂泊,导致小孩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1987年12月,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咨询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明白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纳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在我国,小小孩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依然抱养的,都不得虐待。(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别未成年人的保护,也确实是说,女小孩和男小孩是平等的,残疾小孩和健全小孩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同意损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非常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遥远的山区、农村,女小孩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小孩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因而失学的青青年中,大多数是女小孩。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咨询题十分注重,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各地在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根底上,还针对实际,处理女童入学咨询题,有的地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点同意女童带弟妹上学,同意中途插班,同意晚来早走等,有效地操纵了学龄女童失学。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国家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如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或者在一般学校开设特教班,并要求一般中小学招收能习惯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到1996年底,全国残疾人特别教育学校共有1426所,比1980年增加4倍,在校学生32.1万人,比1980年增加了8倍,残疾儿童入学率到达60%,在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