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平安治理制度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平安员治理制度,明确平安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平安日常治理和防备工作。二、加强员工日常平安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才能。三、平安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展检查。四、平安防备设备物理防备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标准》(GA518-2004)、《防盗门平安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五、营业场所技术防备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技术标准、《防盗报警操纵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防盗报警中心操纵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六、营业场所要装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装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平安,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戒备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平安。九、提示客户保管好本人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材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