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四条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二)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三)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四)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五)招牌广告的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六)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的独立式招牌广告;(七)招牌广告裸露支架;(八)招牌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五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在建筑物的实墙面、楼顶可以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但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