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深圳市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履行行政义务,向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求,应当提供
第三条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公开、普遍、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服务的规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行政服务应当向社会普遍提供,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服务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行政服务项目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实施法定化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服务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章行政服务的设定第九条设定行政服务,应当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