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法一、目的
为加强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预防严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援用文件
(一)原劳动部(1995)322号《严重事故隐患治理规定》
(二)《严重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治理
(一)严重事故隐患确实定
⒈严重事故隐患分级
严重事故隐患依照作业场所、设备设备的不平安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⑴一级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截了当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⑵二级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⒉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职责
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备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
电等特种设备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⑷消费处负责消费组织类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⑺矿业分公司负责矿山类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
⑻安环处负责职业卫生类(包括放射源、岗位有毒物质)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