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2、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北海市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1、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