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实在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消费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方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按照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装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消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平安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功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本卷须知。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构造及款式,必须符合平安消费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平安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别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习惯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关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假设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缘故离开原岗位不从事消费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关于消费中必须佩戴的平安帽、平安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别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留意检查,使用中要留意维护,使用后要留意保养。对遭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平安帽,觉察有磨损、疵点的平安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平安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按照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打算,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平安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平安消费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关于在易燃、易爆、炙烤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装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展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平安防备认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平安。不属领用绝缘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