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备认识和防备技能,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治理和操作人员。2、职责和权限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打算和监视施行;3、工作内容3.1培训打算:班组按照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按照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打算;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平安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本卷须知、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3.4培训方式:(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厂-结合平安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要素及平安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功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备措施,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备措施;d)公司按培训打算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治理才能,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治理人员;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习惯的职业卫生平安知识和才能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平安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施行。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存相关的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