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法制教育讲座稿教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明白,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能够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晰
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遭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进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遭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晰的咨询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好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根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处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确实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值得留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品种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确实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施行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开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才能,因而,应当要求他们对本人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