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治理消费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操纵事故隐患,防止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平安消费秩序
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施行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治理方法所称严峻平安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种严峻平安消费隐患
其认定按照《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
矿井(包括消费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平安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平安消费治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催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严峻平安隐患的,应当立即停顿消费,排除隐患
严峻平安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的要求进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平安消费部对所属各矿井的严峻平安隐患负有重点监视、专项监察、定期催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平安隐患排查及整改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
要定期催促和检查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打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