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深证上〔2012〕一三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第2页共52页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