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为加大对严峻火灾隐患的催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严峻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具有以下情形且情况严峻,可能导致严峻人员伤亡或者严峻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严峻火灾隐患:
(一)阻碍人员平安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备不完好有效,阻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犯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平安规划要求,阻碍公共平安;
(六)其他违犯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对严峻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确实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征询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构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断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事实和按照;
(三)讨论或论证的详细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详细断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确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造《严峻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严峻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的,能够延长1